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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神木新闻网  作者 点击  时间07-05-14 08:01:25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依法治安,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建设平安神木、和谐神木。
 二、工作目标  杜绝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控制1-2人安全生产事故,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到2008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煤矿、道路交通等行业事故多发状况明显好转,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的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全面下降。到2010年,建立起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三、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乡镇(办事处)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是:
 县煤炭局负责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及因煤炭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县境内道路交通和农机车辆道路行使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加油站、民爆公司、电厂、电石厂、硅钙厂、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矿管办负责自然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等安全管理工作。县乡企局负责全县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电力局负责电力生产企业、送变电单位和输电线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石油液化气站、城市天然气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客运站点、道路交通施工、水上运输企业和渡口码头以及水上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县文体局负责网吧、娱乐场所、群众集会庙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水利水保局负责水库、水坝、河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农药、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校舍房屋、校内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煤化工产业办负责全县兰炭、焦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各部门要细化责任,分解责任,责任要落实到岗、到人、到具体工作部位、到具体生产环节。
 四、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一律不予准入。县境外的矿山建设、危化安装、地质勘探、公路建设等单位企业进入神木施工,要在县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实施地方安全监管。建设工程项目要在初步设计审查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进行。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工作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安全“三同时”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技术落后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
 五、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认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情况记录考核等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采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企业标准,对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培训、隐患治理、事故处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生产风险评估等方面开展量化评价,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7年起,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并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县安监局对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检查,即时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较差,主要控制指标超标,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市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超控制指标尚未达到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
 八、实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   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专户储存,计入生产成本,用于安全项目建设和改善生产条件。实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报告制度,中、省、市属企业和县属企业每半年和年终要分别向市安监局和县安监局报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发现虚提、虚报或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费用提取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中、省、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吨煤2元提取,其他各类煤矿企业按吨煤10元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提取,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照上年度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提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提取;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1.4%提取;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上年度营运收入的1%提取。
 九、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实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缴管理,由投资人或企业在当年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次性缴入安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省、市属企业到市安监局办理缴纳手续,县属企业到县安监局办理缴纳手续,年内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可转入下年度抵押,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优先用于事故抢险及善后处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按《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煤矿150—300万元,民爆公司30万元,建筑公司20万元,电石厂10万元/1台、15万元/2台、20万元/3台以上,采石厂1万元,采砂厂1万元,砖瓦厂2万元,交通运输10万元,氧气、乙炔厂3万元,加油(气)站3万元/一级、1万元/二、三级,兰炭厂5万元/3-5万吨、10万元/5-15万吨、15万元/15-30万吨、20万元/30万吨以上。
 十、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   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安全基金。
 十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针对行业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严格制订整改措施,定内容、定资金、定专人、定时限,抓整治落实。要加大安全投入,弥补欠帐,不欠新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举措、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重特大事故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将安全理念渗透到工作、学习、生活、娱乐中,努力提高公民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考核,提升安全生产操作水平。
 十三、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职责、人员和经费。加强安监干部政治、业务的培训学习,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公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安全监管队伍。加大安全监管投入,提高安全检测、预警、监控以及信息技术等水平。
 十四、完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提高装备水平,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经费投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十五、加大事故经济赔偿和处罚  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工伤事故赔偿保障体系。相关部门要加大事故处罚力度,遏制事故发生。
 十六、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和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调查过程和有关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各部门所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乡镇、部门所辖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3起及其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负责人加重处理,党政领导干部还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神木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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