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安排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各项工作,落实好《神木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意见》,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加快建设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年产60万吨以上的兰炭生产线,上大关小,淘汰落后。
(二)按照省市要求对现有分散建设、生产总规模达不到60万吨的兰炭生产企业分批予以关闭。
(三)保持兰炭产能稳定,合理控制新增产能。全县兰炭企业总户数控制在20户左右,总生产规模控制在1200万吨左右。
(四)新建兰炭生产企业基本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加快兰炭产业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推广新型节能环保炉型。
(六)培育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兰炭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政策要求
(一)企业整合
1、整合范围:县内分散建设、年生产能力达不到60万吨的兰炭生产企业。
2、企业整合以2004年“五小企业清理整顿”核定的生产规模为准,企业整合后总规模应不小于60万吨。
3、整合后的企业通过引导成为县煤化工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二)企业关闭
1、关闭范围:县境内分散建设、年生产能力达不到60万吨的兰炭生产企业。
2、企业关闭分步进行。不符合“三远离”(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外、居民聚集区500米以外、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两旁1公里范围外)要求或在兰炭工业集中区外建设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关闭;兰炭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在2008年底前关闭;2006年底前已进行煤气综合利用的企业和2004年清理整顿搬迁后的企业暂缓关闭。
2007年底前关闭企业自愿放弃整合权利的,须于2007年6月1日前向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书面提出“不再参与新建兰炭项目”的申请。经批准后,可推迟到2008年3月底前关闭。
3、属关闭的兰炭企业须作出限期关闭承诺,并按每台炭化炉5万元缴纳关闭押金。
4、企业关闭要拆除全部生产设施,清理原煤、兰炭和煤焦油,妥善处理氨水,并恢复地貌,覆土绿化。
5、企业关闭,工商、安监、电力、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吊(注)销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取水证等。县煤炭销售服务站停供各类票证。
(三)新上项目管理
1、整合成立的兰炭企业可在工业集中区新建兰炭生产项目,不得突破批准建设规模。
2、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经专家和有关会议进行技术论证。已经立项批复或开工建设的兰炭生产线以及与其它项目配套建设的兰炭生产工段必须开展并通过技术论证。
3、新建兰炭项目,煤气要经除尘捕油装置净化处理,水循环系统封闭运行,备煤、出焦、原煤筛选、兰炭筛分系统密闭运行,煤场、焦场混凝土硬化,焦油罐装储存,建设污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鼓励采用干法熄焦、荒煤气间冷等先进工艺。
4、未实现煤气利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要与兰炭生产线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5、企业整合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未进行项目建设的,由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撤消其企业整合方案,并不再允许其进行兰炭项目的建设。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2007年5月10日前成立神木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工作。2007年5月15日前,孙家岔镇、店塔镇、锦界镇、麻家塔乡、大柳塔镇、中鸡镇、西沟办事处、永兴办事处、锦界办等9个乡镇(办事处)成立兰炭产业优化升级领导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要落实责任,每户兰炭企业要有1名领导和1名干部具体包抓,并将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包抓企业情况报县产业办备案。
(二)制定政策措施。2007年4月29日前,研究出台《神木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意见》。2007年4月30日前,公布2007年和2008年关闭企业名单及暂缓关闭企业名单。
(三)开展宣传动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兰炭产业优化升级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要求,加大对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2007年4月底前,召开神木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动员会,2007年5月10日前,各有关乡镇(办事处)组织召开本辖区的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动员会,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
(四)规范企业整合方案。兰炭企业整合须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整合方案报送县产业办审核。各乡镇、县产业办要加强兰炭企业整合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企业整合后新上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争取年内6个以上的整合企业开工建设兰炭项目。
(五)加快兰炭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2007年5月31日前,完成陈家湾、赵家梁、燕家塔、乌兰色太、前店、上榆树峁、何家塔等7个兰炭工业集中区和石窑店、柠条塔、陈家湾、赵家梁、燕家塔、乌兰色太、前店、上榆树峁、何家塔等9个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的招投标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7个兰炭工业集中区规划和9工业集中区的环评及相关评审工作。
(六)做好企业关闭工作。根据县政府确定的2007年和2008年关闭企业名单和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按时完成企业关闭工作:关闭当年11月30日起,停供关闭企业生产用电; 12月31日起,停止向企业出售各类票证;12月31日前拆除全部生产设施,清理原煤、兰炭和煤焦油,妥善处理氨水,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取水证书;关闭企业至当年12月15日仍未开始拆除主要生产设施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要求组织拆除;要于关闭次年5月1日前完成地貌恢复,覆土绿化工作。
(七)抓好试验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加强试验示范项目管理,落实包抓领导和责任,争取于2007年6月1日前实现四海煤化工公司神木县煤干熘综合利用试验示范项目试生产。尽快落实6×10万吨一炉多门兰炭生产线的业主,完善工艺技术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力争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07年底前能试生产。
(八)加强工作调度督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现场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度,解决遇到的问题。县政府成立产业优化升级工作督查组,由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贾志强同志任组长,张建军、李相胜、范林虎同志任副组长,政府办、经发局、监察局、煤炭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单位为成员,督查组每月巡回检查不少于1次。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关停,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或扩建的炭化炉,要于2007年6月1日前全部拆除完毕。
(九)强化兰炭票证管理。要于2007年5月20日前理顺兰炭销售票证的管理、销售、查验等工作,保证兰炭销售票证的正常安全运行。
(十)开展兰炭科研攻关。组织进行煤化工产业项目和市场调研,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进行干法熄焦、荒煤气间冷、剩余氨水处理、尾气综合利用、外热式炭化炉、单台高产炉型等工艺技术的调研。
(十一)严格工作检查验收。对新建和关闭兰炭企业要制定严格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合理公正。
(十二)做好产业信息市场服务。县产业办要做好兰炭行业的信息统计、市场分析、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