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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意见
 
 

来源
神木新闻网  作者 点击  时间07-05-11 08:44:35


                                      神木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关于印发陕西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06]860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兰炭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06]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我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兰炭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的兰炭产业是依托煤炭资源优势迅速成长起来的新兴产业,与煤炭、载能、电力、冶金等产业都有着紧密的依存关系,是区域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核心产业。我县兰炭企业主要分布在孙家岔、大柳塔、麻家塔、店塔、锦界、中鸡、西沟、永兴等乡镇(办事处)。目前,全县有兰炭企业123户,兰炭炉296座,其中3万吨炉245座,5万吨炉51座,总生产能力接近年产兰炭1000万吨,煤焦油100万吨,有从业人员5000人左右。全县兰炭企业年创造产值30多亿元,上缴各类税费达5亿元。包括我县境内电石、铁合金、金属镁等载能工业产业链,年总产值超过40亿元。
     由于自然条件、资金投入、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缺乏统一、科学、规范的规划,导致兰炭工业发展水平低,散、乱、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突出,造成比较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从2004年起,我县对现有兰炭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兰炭行业低水平盲目建设的势头得到遏制,环境污染状况有了改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兰炭产业至今没有得到国家有关方面的产业政策认可,没有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二是兰炭企业污染环境状况并没有得到大的改观;三是兰炭企业普遍规模小,难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推进我县兰炭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预见性的认识,增强主动性,因势利导,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使我县兰炭产业尽快走向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优化升级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企业集聚发展、资源合理配置、污染排放达标,实现集约经营、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1、保持兰炭产能的稳定,合理控制新增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对现有分散建设、总规模达不到60万吨的兰炭生产企业分步关闭,按照省、市要求如期完成任务。
 3、加快建设符合节能、环保法规要求、年产60万吨以上的兰炭生产线,上大关小,淘汰落后工艺。
 4、新建兰炭生产企业基本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5、加快技术进步,积极开发、推广和使用新型节能环保炉型。
 6、培育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兰炭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7、通过优化升级,使全县兰炭企业规模控制在20户左右,总生产规模控制在1200万吨左右。
 
                               三、兰炭产业发展区域布局

 根据我县煤炭、电力、国土、交通、水资源、环境容量,以及相关企业的发展情况,结合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八个工业集中区为我县的兰炭工业集中区。
 (一)柠条塔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6平方公里,占用孙家岔镇柠条塔村和麻家塔乡张家沟村、四门沟村、流水壕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4户,总规模240万吨。
 (二)陈家湾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5平方公里,占用孙家岔镇孙家岔村、马连塔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2户,总规模120万吨。
 (三)燕家塔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6平方公里,占用孙家岔镇孙家岔村、王洛沟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3户,总规模180万吨。 
 (四)赵家梁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2平方公里,占用孙家岔镇王道恒塔村、赵家梁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2户,总规模120万吨。
 (五)乌兰色太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2平方公里,占用大柳塔镇敏盖兔村、三卜拉村、乌兰色太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3户,总规模180万吨。
 (六)前店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占用永兴办事处前店村、柳沟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1户。
 (七)上榆树峁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2平方公里,占用西沟办事处上榆树峁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3户,总规模180万吨。
 (八)何家塔工业集中区
 规划用地面积1.5平方公里,占用大柳塔镇何家塔、油房梁村土地。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企业2户,总规模120万吨。
 以上八个兰炭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60万吨兰炭生产企业20户,总规模1200万吨。
 
                                四、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企业整合
 1、企业整合的原则
 (1)坚持企业自愿为主的原则。
 兰炭企业可自由协商选择整合对象;自由选择入驻工业集中区和建设地址;自由选择企业整合的形式和新公司的组建形式。
 (2)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等多种市场化运作手段实现资源整合,凡是市场经济允许的途径都可以适用。
 (3)坚持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整合、关闭工作分步进行,到2008年底全面完成。为此,我县的兰炭企业整合、关闭要视企业具体情况不同,予以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
 2、企业整合的政策
 (1)所有分散建设、年生产能力达不到60万吨的兰炭生产企业都属整合对象。
 (2)整合企业规模以2004年清理整顿中核定的生产规模为准,企业整合后总规模应不小于60万吨。
 (3)企业整合工作在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进行。为了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形成规模效益,整合后的企业通过引导成为县煤化工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3、企业整合程序和要求
 (1)所有整合企业须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整合方案报送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未能按时上报整合方案的企业,则视其为主动放弃整合权利,以后不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整合,届时实行关闭。
 (2)兰炭企业整合方案应包括参与整合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法人代表姓名、企业及法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整合成立的企业情况(包括整合后拟设立兰炭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股份组成情况、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拟建兰炭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艺选择、项目投资等内容)、企业整合的具体形式、涉及乡镇的意见等内容。同时提供参与整合企业的立项批复文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整合成立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整合协议书和参与整合企业原有股东同意整合方案的协议原件各一份。
 (3)企业整合方案由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4)企业整合方案应以企业自由组合意见为主,各乡镇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二)企业关闭
 1、县境内所有分散建设、年生产能力达不到60万吨的兰炭生产企业都是关闭对象。
 2、企业关闭分步进行。不符合“三远离”(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外、居民聚集区500米以外、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两旁1公里范围外)要求或在兰炭工业集中区外建设的企业先行关闭;兰炭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在2008年底前关闭;2006年底前已进行煤气综合利用的企业和2004年清理整顿搬迁后的企业暂缓关闭。
 自愿放弃整合权利的先行关闭企业,须与2007年6月1日前向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书面提出不再参与新建兰炭项目的申请。经批准后,可推迟到2008年3月底前关闭。
 3、关闭企业须于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复企业整合方案前,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企业限期关闭承诺,并按要求向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关闭押金。
 4、关闭企业要拆除全部生产设施,清理全部原煤、兰炭和煤焦油,妥善处理氨水,并恢复地貌,覆土绿化,恢复植被。
 5、企业关闭后,工商、电力、安监、水利等部门及时吊(注)销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取水证书。县煤炭销售服务站停止向关闭企业出售各类票证。
 6、关闭企业未按时限要求进行主要生产设施拆除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拆除,费用从企业关闭押金中支付。
 7、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企业关闭任务的直接责任人,该项工作将被列入乡镇本年度工作任务书中进行考核。
 8、企业的关闭工作要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并由验收组进行严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其参与整合后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
 (三)新上项目管理
 1、整合成立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工业集中区新建兰炭生产项目,不得突破批准规模建设。
 2、新上兰炭项目由产业办提案,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3、新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经专家和有关会议进行技术论证。已经立项批复或开工建设的兰炭生产线或与其它项目配套建设的兰炭生产工段必须通过技术论证。
 4、新建项目煤气必须经除尘捕油装置净化处理,水循环系统封闭运行,备煤、出焦、原煤筛选、兰炭筛分系统密闭运行,煤场、焦场混凝土硬化,焦油罐装储存,建设污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鼓励采用干法熄焦、荒煤气间冷等先进工艺。
 5、没有落实煤气利用渠道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要与兰炭生产线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建设,同时投产。
 6、企业整合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未开始兰炭项目建设的,由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撤消其企业整合方案,今后不再允许进行兰炭项目的建设。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县政府成立神木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雷正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郝亚雄、王力、县长助理张胜荣、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贾志强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经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财政局、监察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人劳局、建设局、安监局、技监局、经贸局、矿管办、广电中心、银监办、煤化工集团公司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产业办),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日常工作,与神木县煤化工集团公司合署办公。
 孙家岔镇、店塔镇、锦界镇、麻家塔乡、大柳塔镇、中鸡镇、西沟办事处、永兴办事处、锦界工业园区等9个乡镇、办事处、工业区要成立兰炭产业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报县产业办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在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落实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意见,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出台各种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环评、行业管理,提出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和时间表,指导兰炭企业进行兼并整合等工作;县经发局负责兰炭产业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的认定和上报、核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建设环保设施,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保达标排放;县煤炭局、电力局根据县政府提供的淘汰、取缔企业名单和环保部门提供的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采取停供、没收焦粉票、拉闸断电等措施;县工商局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关闭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县安监局加强对兰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管,按要求核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县财政局负责预算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并做好票证监管工作;县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要配合企业进行新建兰炭项目的土地征用和各项前期审批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故意拖延、推诿、不执行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处理。县煤化工集团公司负责兰炭生产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的调研、开发、引进、推广,制定行规行约,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加快兰炭工业集中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政府将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完成八个兰炭工业集中区的规划和环评工作,完善提高集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应的服务设施。今后新上兰炭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兰炭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和环评要求进行选址建设。
 (四)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政策性引导
 支持和奖励在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研发或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取得重大技术进步或起到示范作用的企业给予政策性支持。对工作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新型生产工艺的试验和推广工作,确定的试点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手续,不得为项目开工和建设设置任何障碍。
 (五)做好宣传动员思想工作
 兰炭产业优化升级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艰巨的工作任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一些具体工作处置不当,很可能造成群众上访、经济衰败的严重后果,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有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做细做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专题报道、图片、标语、宣传车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兰炭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意义,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违法行为,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企业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认识,积极主动地配合工作。
 (六)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对兰炭行业的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兰炭行业的监管力度。县政府将成立由县产业办、环保局、安监局、电力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督查小组,对兰炭企业和各乡镇的产业优化升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理,对违规新建项目或擅自改造生产设施的行为坚决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严肃查处。
 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兰炭企业的行业主管单位,要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兰炭行业的日常管理。
 (七)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严把新增能力准入关
 进入兰炭集中区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集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方案必须经专家和有关会议论证通过,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最低要达到年产兰炭60万吨,煤气实现综合利用,污水净化回用,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指标要求。项目环保措施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兰炭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确定为2008年底前关闭的企业和暂缓关闭的企业必须安装除尘捕油装置;2004年清理整顿工作开始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或扩建的炭化炉,必须按要求拆除,实行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八)企业关闭押金制度
 企业关闭押金制度是为了保证企业关闭任务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收缴的企业关闭押金专户储存。收缴金额为每台炭化炉5万元,于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整合方案前进行收缴。企业关闭押金在企业完成关闭任务,并通过验收后予以退还。如关闭企业未能按时限要求进行主要生产设施拆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拆除,其所交押金用于支付生产设施拆除、清理场地、处理氨水、恢复地貌和覆土绿化及交纳罚款等费用。如关闭企业于2007年6月25日前仍未缴纳关闭押金,县煤炭销售服务站、电力局要按照县产业办有关文件要求从2007年6月26日起停止为其供电、停供焦粉票,并不再允许其进行整合新建,届时予以拆除。
 (九)严格验收工作
 兰炭企业的关闭工作要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工作由县产业办牵头,经发、环保、安监、监察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参加,验收完成后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其参与整合后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新建兰炭项目竣工后要由县产业办牵头,经发、环保、安监、监察、技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完成后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得点火生产。
 (十)严肃工作纪律
 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有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决不允许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发生徇私枉法等现象。对工作不负责、敷衍推诿、贻误时机或者弄虚作假,从中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接受社会监督
 兰炭产业优化升级是一场产业技术革命。做好各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监督。县产业办要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公开专栏、监督信箱,公开服务电话、联系人信息等。重大事项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并经常与企业座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兰炭产业优化升级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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