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城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实行以租金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金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均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第四条 县房管办负责全县廉租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财政、民政、物价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生活三年以上;
(二)在申请年度内连续享受补助金六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三)城区无住房。
第六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应持户口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现住房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到房管办登记建档。
第七条 县房管办根据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难户数、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拟定提出租金补贴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金补贴,按住房建筑面积每人8平方米计算,补贴标准每年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住房租金价格确定。
第八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该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九条 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县房管办收到申请后,于15日内完成审核,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向县房管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审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对于取消低保家庭或已购买住房的家庭,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管办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房管办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的廉租保障资金责令其退回;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房管办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神木县房管办负责解释。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