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把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全部落实到城区广大低收入家庭,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销售原则
1、坚持申请、审批、公示的原则;
2、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
3、实行上市交易准入的原则。
三、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分期分批逐年建设的原则。2007年计划开发建设10万㎡,以后每年拟建设10万㎡。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
四、购买条件
(一)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非农业户口,无住房;
2、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60㎡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以2人以上家庭为基本单位(户主年龄不得低于24周岁,也不得超过65周岁,离婚家庭离婚时间必须超过二年),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购买过人民路小区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购买后,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五、购买程序
1、申请审查
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家庭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向县房管办提出申请。县房管办对申请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2、公示
县房管办对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购房户,进行二次公示。第一次在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第二次由县内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3、购房资格确认
县房管办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发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申请人持审批表排队轮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县房管办根据排队轮候人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和购房人所购的楼号、单元、楼层、房号并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首付50%的预付款;剩余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交清。
六、售后管理
1、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居住满五年,不满五年的不能上市交易。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必须实行准入制度。由产权人向县房管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增值收益。
2、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必须注明土地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内容。
七、加强领导
1、成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建设局、房管办、规划办、国土局、经发局、监察局、神木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办,具体负责销售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2、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对在销售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管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