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上午8时,神木法院民二庭因开庭时间变动未及时通知原告方当事人,致使180余名原告到庭后发生哄闹事件。该院于当日下午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对此事进行研究,会议做出两点决议:一、责令相关人员张箭(庭长及案件承办人)、王孝华、杨慧萍(合议庭成员)、郭刚(书记员)作出书面检查等待组织处理;二、由监察室对案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的违纪问题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处理。
经该院监察室查明,2011年10月24日,神木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明亮、王振华等188人诉被告神木县金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李霞玲等人侵害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两案,并确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上午8时和下午2时开庭审理。案件受理后,王孝华和郭刚立即给被告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没能找到被告。随后,王孝华、郭刚将此事汇报给庭长张箭,张箭给郭刚交待让其通知原告方案件开庭延期,但郭刚没有给原告方通知,亦未向张箭汇报。11月22日上午8时,180余名原告方当事人到庭,审判人员都不在法庭,致使事件发生。
11月23日早6点44分,华商网以《神木县法院开庭原告来了200多人,法官和被告不见影》将此事报道,多家媒体转载,造成恶劣影响。23日下午2:30分,神木法院再次召开党组会,研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会议形成决议:一、给予郭刚警告处分。二、给予张箭、王孝华二人通报批评处理。
会议同时还决定于当日下午五时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此事处理情况,并结合“作风整顿月”活动,在全院开展一次开庭情况大检查,制定相应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