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中、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神、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由县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县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名5000元,同时,凡荣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初中学生,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中报考县内高中时可享受加5—10分的待遇。(依据市县科技奖被评审为县长奖的加5分,省级以上的加10分)。
第六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七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
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青少年。
5、在省、市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局等部门主办的“榆林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或其他全市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6、在“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获得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0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集体项目报送1名推荐人选,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县政府设立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奖励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奖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年评选1至2所获奖学校,县政府颁发奖牌并奖励1万元用于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工作。
第九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列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二)在本年度有多名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
(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
第十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县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县科协、政府办、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主持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和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神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推荐由全县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在县电视台、神木新闻网、《神木报》等媒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