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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八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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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点击  时间08-10-29 11:11:55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3日三审食品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

    1.突出全程监管,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及沟通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2.尽快尽早控制事故蔓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4.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

    5.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7.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8.强调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草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竞报》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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